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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商品房退房的法定要件

发表于2009-11-05

说起退房,我想这是购房者和开发商都不愿出现的结果,但如果真的法定事由出现,我们购房者也要根据具体是情况,斟酌是否有退房的依据。我简单的将一般出现的是由归纳如下:

一、开发商缺“证”,导致合同无效

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二、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三、无法得到贷款

如果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显示出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购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四、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根据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前期施工原因导致房内空气质量差),购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

五、开发商把房子抵押

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就可以要求退。

六、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的。

七、延迟交付房屋

一般超过三个月开发商还不能交房,由于事先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八、拿不到产权证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如约定此条件可退房,买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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