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新闻

以物权公示原则融合不动产登记理念

来源:房政在线 2016-07-14 09:25:00

[摘要]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汜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统一登记目的就是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简政放权,提高 效能,方便企业群众。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汜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统一登记目的就是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简政放权,提高 效能,方便企业群众。1

要落实 重大改革部署,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真正实现“四统一”,必须从登记理念的融合人手,推进政策法规、业务流程、系统平台等方面实现深度融合。1

房屋与土地是主要的不动产。房屋登记的理念已经逐步转向物权公示。《物权法》实施以前,我国房屋登记实行“确权登记”。建国以后,确权登记在 当时稳定社会秩序、进行城市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计划经济时代,私房未经审批不得买卖,房屋交易实行“审批立契”,房屋登记称为“确权发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并与国际接轨,首先厘清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关系。《合同法》明确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房屋买卖合同无需审批即发生法律效力。其后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未经登记不发牛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1997年施行的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仍将房屋登记作为 管理的手段之一,虽明确登记依申请进行,但申请登记是权利人的义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新建房屋在建成后90日内申请登记,如申请,需要征收二倍的登记费,或者可以处以罚款。2007年《物权法》颁布,确立了不动产登记这一物权制度。随之,2008年《房屋登记办法》施行,将房屋登记定义为:“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业内已形成共识,只有司法、仲裁机关可以确权,房屋登记机构对房屋登记申请没有能力承担实质性审查职责,房屋确权登记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实践中都不再符合社会的发展。相对于司法仲裁机关的房屋确权,从 法角度,也只能将房屋登记的性质定位为“确认”,实现了房屋登记从单纯的 管理理念向物权公示理念的巨大转变,登记依申请自愿进行,取消了登记申请的时间限制及处罚条款等。1

相比而言,国土资源部门既是不动产登记部门,又代表 管理土地资源,土地登记的 管理色彩较浓。《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 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 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 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 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 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 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该规定赋予了 的确权职责,具体该项工作则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土地确权是指土地 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是依照法律、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宗地)的 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使用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后的确认和确定。相关文件主要有国土资源部2011年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2013年印发的《确定土地 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07年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 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该定义与国际通行的登记记载行为,并达到物权公示目的的理念是完全一致的,该《办法》也未提及“土地确权”,但在实践中,“确权”与“登记”仍未完全区分。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物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登记的宗旨与根本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物权的转移要进行公示,为社会所知晓,动产的转移以占有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的转移以登记为公示手段。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是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 管理行为。登记不属于 许可或者 审批,目前的定位只能算是一种 确认,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确认。如房屋登记的法律法规以前叫《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后来调整为《房屋登记办法》,拿掉了“管理”两字,同样《土地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都没有“管理”两字,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的名称不同。1

在不动产登记中,需要进一步厘清登记与 管理的关系,做好登记公示与确权、权属纠纷调处的区分与衔接。一方面,不动产登记以 管理的结果或者结论性文件为依据,而不对该结果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房屋初始登记要收取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要收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及契税缴纳凭证等材料。 管理部门如需要对相关事项把关,可以在出具竣工验收备案、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结果性文件材料时设置条件,完全有手段达到管理的目的,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登记提出把关收件要求。 机关撤销原审批文件时,如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不动产登记或者进行依职权更正。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的结果或者信息可以为 管理进行服务。如房管部门在住房保障时利用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征收部门在测算征收费用、签订征收协议时查询登记情况;土地监察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可以查询利用不动产登记信息。1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文件,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的对象是未经登记的不动产,该职能应属于 管理的纠纷调处职能,不属于登记职能,也未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里进行相关规定。因此,“土地确权”、“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仍然存在并得到加强,但应当与登记职能相对分离。1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00
精彩评论

回复还可以输入100

大家都在看
    相关推荐

    帮你找房

    • 不限
      • 萨尔图
      • 高新区
      • 让胡路
      • 龙凤
      • 红岗
      • 大同区
      • 肇源县
      • 林甸县
      • 肇州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 不限
      • 20万以下
      • 20-30万
      • 30-40万
      • 40-50万
      • 50-80万
      • 100万以上
    • 我已经看过并同意《房天下服务协议》《房天下隐私权政策》
    相关知识
    免责声明:本站楼盘信息旨在为用户提供更多信息的无偿服务,信息以政府部门登记备案为准,请谨慎核查。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