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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两卖 购房者获判赔113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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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开发商一房两卖 购房者获判赔1133万
发型是用手摸出来的
发表于
20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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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法院近日对开发商“一房两卖”开了“杀戒”。北二环雍和大厦的开发商在合同上制造“文字陷阱”,先把门面房卖给郑先生,随后又卖给另一家业主,既不给郑先生房子,也不退款。东城法院一审认定开发商违法,判决按照“1+1”的赔偿原则,根据郑先生的已付购房款,开发商双倍赔偿近1100万元和利息损失33万元。这是北京首例开发商因一房两卖被判双倍赔偿的案件。
法院认定,原告金华汉公司与被告北京永利多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虽然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应在7日内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开发商在日期问题上有错误,导致合同内容互相矛盾。而且开发商在法庭上承认,郑先生曾在付款7日内要求签订合同,但因他们没有同意,导致合同未能签订。
此外,开发商工作人员已在购房协议中的空白处,用钢笔明确填写了具体面积位置见附图和估算的房屋面积等内容,足以说明双方对此已有明确约定。根据交易习惯,买卖双方在明确了交易的具体内容后,买方才会在签约当日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因此开发商在双方发生争议后,仍将同一位置的房屋出售给他人,导致合同不能实现,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开发商应对其“一房两卖”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令其双倍赔偿买房人的购房款及利息。
据相关报道整理说法一商品房买卖可适用不超过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李煦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过去买得起商品房的人很少,所以商品房没有被认为是生活消费品。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的商品房已经成为寻常百姓的生活必需消费品,只不过是大宗消费品而已。因此,把商品房视为消费品,把买房人视为消费者,似乎已没太大争议。
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从理论上来讲,由于该法并没有排斥商品房买卖消费行为,故应当理解可以适用。但司法实践中,依据《消法》对商品房买卖纠纷进行判决的个案不多,这是因为针对商品房买卖纠纷已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中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已经与郑先生签订了买房协议并收取大部分房款后,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方,致使郑先生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解释》中所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判令开发商双倍赔偿郑先生的购房款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除了这种“一房两卖”的情况外,《解释》中还明确规定,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形还包括: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2.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上述两种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需要指出的是,《解释》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不超过一倍”,也即最高限额是“1+1”,而《消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明确是“1+1”。可见,《解释》和《消法》就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立法和司法理念相同,只是具体规定不完全等同。
说法二本案对规范房地产商行为有积极意义刘珂(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案中,买房人购买的是门面房,经营性用房,不是为了个人生活居住使用,所以有别于通常所说的消费者。对于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本案法院查明,开发商工作人员已在双方购房协议中的空白处,用钢笔明确填写了具体面积位置见附图和估算的房屋面积等内容,足以说明双方对此已有明确约定。根据交易习惯,买卖双方在明确了交易的具体内容后,买方才会在签约当日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因此,开发商在双方发生争议后,仍将同一位置的房屋出售给他人,导致合同不能实现,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个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对不诚信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以后相同的案例起到了一定的裁判指导作用。按照最高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买房一加一赔偿,是不受“消费者”身份限制的。这种判例对规范国内房地产商行为,警示开发商诚实守信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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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原告金华汉公司与被告北京永利多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虽然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应在7日内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开发商在日期问题上有错误,导致合同内容互相矛盾。而且开发商在法庭上承认,郑先生曾在付款7日内要求签订合同,但因他们没有同意,导致合同未能签订。
此外,开发商工作人员已在购房协议中的空白处,用钢笔明确填写了具体面积位置见附图和估算的房屋面积等内容,足以说明双方对此已有明确约定。根据交易习惯,买卖双方在明确了交易的具体内容后,买方才会在签约当日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因此开发商在双方发生争议后,仍将同一位置的房屋出售给他人,导致合同不能实现,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开发商应对其“一房两卖”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令其双倍赔偿买房人的购房款及利息。
据相关报道整理说法一商品房买卖可适用不超过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李煦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过去买得起商品房的人很少,所以商品房没有被认为是生活消费品。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的商品房已经成为寻常百姓的生活必需消费品,只不过是大宗消费品而已。因此,把商品房视为消费品,把买房人视为消费者,似乎已没太大争议。
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从理论上来讲,由于该法并没有排斥商品房买卖消费行为,故应当理解可以适用。但司法实践中,依据《消法》对商品房买卖纠纷进行判决的个案不多,这是因为针对商品房买卖纠纷已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中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已经与郑先生签订了买房协议并收取大部分房款后,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方,致使郑先生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解释》中所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判令开发商双倍赔偿郑先生的购房款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除了这种“一房两卖”的情况外,《解释》中还明确规定,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形还包括: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2.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上述两种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需要指出的是,《解释》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不超过一倍”,也即最高限额是“1+1”,而《消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明确是“1+1”。可见,《解释》和《消法》就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立法和司法理念相同,只是具体规定不完全等同。
说法二本案对规范房地产商行为有积极意义刘珂(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案中,买房人购买的是门面房,经营性用房,不是为了个人生活居住使用,所以有别于通常所说的消费者。对于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本案法院查明,开发商工作人员已在双方购房协议中的空白处,用钢笔明确填写了具体面积位置见附图和估算的房屋面积等内容,足以说明双方对此已有明确约定。根据交易习惯,买卖双方在明确了交易的具体内容后,买方才会在签约当日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因此,开发商在双方发生争议后,仍将同一位置的房屋出售给他人,导致合同不能实现,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个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对不诚信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以后相同的案例起到了一定的裁判指导作用。按照最高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买房一加一赔偿,是不受“消费者”身份限制的。这种判例对规范国内房地产商行为,警示开发商诚实守信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