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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按揭房产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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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离婚时按揭房产怎么分割
美美的明天
发表于
2009-06-09
进微信群讨论
案例回放:
朱先生是武昌一家小型电脑公司的老板,公司成立于2002年,经过几年的苦心经营,公司业务也在不断增长,朱先生也一晃近而立之年,事业小有成就开始考虑成家的问题了。
2005年,在一次业务活动中,朱先生认识了某酒店营销经理齐小姐。双方一见如故,互生好感,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因双方都不是武汉本地人,在武汉没有住房,2006年6月,双方在售楼人员推介下看中了武昌某高档楼盘的一处住房,并确定购买。
因朱先生公司还须资金周转,便考虑通过按揭方式购买,首付款40万元是通过朱先生的银行卡支付的。考虑到双方已谈婚论嫁,购房合同以及贷款合同签订方是齐小姐。2007年4月,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期间房屋按揭款项一直由朱先生将钱存到还款帐户。
2008年底,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等原因多次发生矛盾并分居。2009年3月,齐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离婚及其他财产分割没有任何争议,但在该房产的财产分割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朱先生认为该房产首付和按揭都是他一个人支付的,应该属于其个人财产。齐女士认为房屋的按揭贷款是婚后还款的,这部分应该是共同财产。而且该地段的房屋现在已经增值,该增值部分在结婚期间发生的,因此,她有权分割房子的按揭部分和增值部分。
律师解析:
因调解不成,法院判决婚后房子的按揭部分和增值部分的一半归齐女士所有。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余军律师:我国《婚姻法》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符合以上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应有平等的处理权。除此之外,该法还对“夫妻一方的财产”进行了规定,其第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综上以上法律规定,法院将双方婚后房子的按揭部分和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并判决其中的一半归齐女士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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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是武昌一家小型电脑公司的老板,公司成立于2002年,经过几年的苦心经营,公司业务也在不断增长,朱先生也一晃近而立之年,事业小有成就开始考虑成家的问题了。
2005年,在一次业务活动中,朱先生认识了某酒店营销经理齐小姐。双方一见如故,互生好感,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因双方都不是武汉本地人,在武汉没有住房,2006年6月,双方在售楼人员推介下看中了武昌某高档楼盘的一处住房,并确定购买。
因朱先生公司还须资金周转,便考虑通过按揭方式购买,首付款40万元是通过朱先生的银行卡支付的。考虑到双方已谈婚论嫁,购房合同以及贷款合同签订方是齐小姐。2007年4月,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期间房屋按揭款项一直由朱先生将钱存到还款帐户。
2008年底,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等原因多次发生矛盾并分居。2009年3月,齐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离婚及其他财产分割没有任何争议,但在该房产的财产分割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朱先生认为该房产首付和按揭都是他一个人支付的,应该属于其个人财产。齐女士认为房屋的按揭贷款是婚后还款的,这部分应该是共同财产。而且该地段的房屋现在已经增值,该增值部分在结婚期间发生的,因此,她有权分割房子的按揭部分和增值部分。
律师解析:
因调解不成,法院判决婚后房子的按揭部分和增值部分的一半归齐女士所有。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余军律师:我国《婚姻法》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符合以上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应有平等的处理权。除此之外,该法还对“夫妻一方的财产”进行了规定,其第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综上以上法律规定,法院将双方婚后房子的按揭部分和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并判决其中的一半归齐女士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