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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6年10月7日起,在本市 区域内,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RD-SPACING: 0px;TEXT-TRANSFORM: none;COLOR: rgb(60,63,70);PADDING-BOTTOM: 14px;TEXT-ALIGN: justify;PADDING-: 0px;FONT: 17px/26px Arial, 'Microsoft Yahei';PADDING-LEFT: 0px;MARGIN: 0px;WIDOWS: 1;LETTER-SPACING: normal;PADDING-RIGHT: 0px;BACKGROUND-COLOR: rgb(244,244,244);TEXT-INDENT: 2em;-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自2016年10月7日起,在本市 区域内,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时间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住房限购政策视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实施限购城市首次购房和首套房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2016年10月7日起,对我市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四)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于本意见实施之前已签订认购书且交付定金、或已交付首付款、未正式网签合同的居民家庭购房行为,如能提供认购书及定金电子进账单原件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则低首付款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人民银行东莞 支行、东莞银监分局将继续加强 并指导各商业银行分类调整个人住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并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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